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3民初11956号
原告: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海源路0078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4849418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6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逾期支付的货款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截止2021年12月9日暂计3273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侯镇老干河项目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混泥土货款53665元。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辩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属实,拖欠原告混凝土货款53665元属实,双方未约定其他损失的承担问题,所以除货款53665元外,其他损失被告不应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6月17日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商砼材料,被告于2012年5月24日支付原告商砼材料款50000元,2021年1月28日经双方对账目进行核对,截止到2021年1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商砼材料款53665元。
另查明,原告以通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5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函、保单保函、保全担保保险费电子发票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商砼材料后,应及时足额付清货款,其拖欠不付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被告未及时足额付清原告货款,原告主张以53665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25474.4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7257.19元,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及逾期付款损失,双方于2021年1月28日对账确认被告尚欠货款数额,原告主张自2012年6月18日为起点按其主张的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自原、被告双方对账之次日起(即2021年1月29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5366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庭审中,被告自愿承担原告主张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商砼材料款5366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36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货款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支付原告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因诉讼产生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0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850元,由原告潍坊恒泰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0元,被告***负担1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