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利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省东阳市利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3民初9710号

原告:***,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军,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利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马宅镇王楼村王潭王天铜户。

法定代表人:童建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宇,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利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1日诉至本院,原告变更后的诉请为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42679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吴玻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准予原告的申请,委托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完成的挡土墙工程量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作出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军,被告利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巍山镇笑山村道路块石平砌挡土墙工程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单价为70元/立方米。付款方式:甲方按乙方每月做的工程量支付70%,其余30%完工后验收付清。被告利华公司陈述案涉挡土墙由其公司承建后转包给被告***施工,被告***系实际施工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认为其完成挡土墙工程量为1450立方米,被告***认为624立方米,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本院准予原告的申请,委托金华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完成的挡土墙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作出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为由原告施工完成的挡土墙工程的工程量为609.7立方米(坍塌处和桥头涵管处埋在土下的工程量未计算在内)。原告预交了鉴定费4600元。二被告至今分文未支付原告工程款。

另查明,在本院组织双方协商鉴定机构的笔录中明确,双方同意以鉴定结论作为基数,与原告主张的工程量1450立方米及被告***主张的工程量624立方米差额作为鉴定费承担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天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2679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鉴定费4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