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东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匡群林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民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东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喜,该公司木工班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上诉人湖南东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3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东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东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3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东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湖南东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