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鼎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525执2123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浙江鼎安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马宅村上新屋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浙江鼎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鼎安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525执2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沈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