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博云建设有限公司

应贤能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4民初3978号之一
原告:应贤能,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女,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博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阳市博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原告应贤能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博大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博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浙0784民初39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在浙江省东阳市博大建设有限公司的价值186万元的股权。原告应贤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贤能已撤诉,其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在浙江省东阳市博大建设有限公司的价值186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