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县中路以东软件园置城世贸中心3号楼9层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553310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86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原审第三人:青岛军义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WMQ1L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潍坊鼎盛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军义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2日通知***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