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380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坊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县中路以东软件园置城世贸中心3号楼9层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553310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鼎盛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潍坊鼎盛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潍坊鼎盛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