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21执保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男,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徐德军,男,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诸城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徐德军、诸城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德军诸城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仲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颜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