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82执258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XX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诸城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皇华镇朱家村。
法定代表人:苗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XX华、***、诸城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执行员 张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