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诸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诸城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明伟,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创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义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创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城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51元,减半收取104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衍波
审判员 杨清河
审判员 于金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郁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