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31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莲民一初字第381号
原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松柏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孙启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耀,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诸城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皇华镇朱家村。
法定代表人:苗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明伟,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洪龙,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洪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诸城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提起管辖权异议,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过程中,原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日照市庚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佃凯
人民陪审员 王连洁
人民陪审员 张西善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