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

***与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2民初4620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6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盛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鲁0782民初46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开始实施了保全措施。因原告申请解除被告银行帐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