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

德州乾福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联众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6481号之三
申请人德州乾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联众劳务有限公司、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乾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众劳务有限公司、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66604852020000041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鲁1402民初64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众劳务有限公司、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银行存款。2020年12月15日,德州乾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联众劳务有限公司、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乾福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联众劳务有限公司、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培华
法官助理杨家勇 书记员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