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

德州乾福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联众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6481号
申请人山东德州乾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联众劳务有限公司、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2020年11月4日,申请人德州乾福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众劳务有限公司、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66604852020000041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乾福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众劳务有限公司、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德州乾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培华
法官助理杨家勇 书记员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