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

诸城市康鑫建材有限公司、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2民初6984号
申请人诸城市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诸城市康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16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诸城市康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诸城丰源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16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金英
书记员  邬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