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01民初1463号

原告: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北路291号二楼西侧(原师机关联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3133062893。

法定代表人:杜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峰,新疆江清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丛艳,新疆江清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路兴成庄园B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57716747K。

法定代表人:刘寿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家渠城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娜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左枫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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