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27民初843号之二
原告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新正达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建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新正达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新正达工程机械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新正达工程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新正达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唐慧春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