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6305号
原告新疆汇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汇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汇成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天红
书 记 员 张雪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