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2民初259号之一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鼎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咏红,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刘寿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鼎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鼎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在已经付清欠款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鼎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9.39元,减半收取计3169.69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鼎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利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联会
书 记 员 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