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9612号
原告: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人民路兴成庄园**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桂 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