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173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人民路兴成庄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综合服务区**沿街**商铺/spa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卓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净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