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昌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世纪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2639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袁刘李村南、眉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韩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子昊,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计2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运
书 记 员 滕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