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10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调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后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卢冰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袁刘李村南、眉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韩忠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调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4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从世纪**公司起诉状和英鸿公司反诉状中各自所提诉讼请求的内容来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本诉、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一审中,英鸿公司已经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在围绕双方本诉、反诉的诉讼请求已组织进行了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仅对世纪**公司所提本诉请求作出判决而却以案涉设备在石家庄为由对英鸿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未作裁判,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此外,案涉设备质量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英鸿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就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提出的鉴定申请仅以案涉设备在外地为由未予审查处理,亦属于程序不当。因此,在一审法院未对合并审理的反诉一并裁判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4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保定市***调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长明
审判员 郭淑娟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