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1152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男,40岁,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山东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办袁***南、眉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68172274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