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万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30民初1968号

原告:***,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河北万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具体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河北万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进行应诉答辩,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原告武**已交纳,应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闻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