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河北万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7民初901号

原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槐安西路**瑞特家园11-1002。

负责人:宜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陈国良,河北候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旧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文利,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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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9元,减半收取计2049.5元,由原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建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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