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7民初901号
原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槐安西路**瑞特家园11-1002。
负责人:宜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陈国良,河北候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旧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文利,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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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9元,减半收取计2049.5元,由原告河北普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建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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