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27财保70号
申请人河北万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旧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高邑镇东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鹏烨药剂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