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7民初84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