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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7民初84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