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1078号1号楼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91379189B。
法定代表人:孙垂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市肿瘤医院,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富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700MJE399239W。
法定代表人:李来传,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79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潍坊市肿瘤医院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市肿瘤医院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市肿瘤医院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显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