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3190号
原告: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下小路西侧(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龙固镇。
法定代表人:种平,总经理。
原告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