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31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下小路西侧(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龙固镇。
法定代表人:种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鲁0784民初3190号民事裁定书,对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并已履行赔偿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