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3190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下小路西侧(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龙固镇。
法定代表人:种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天成氯碱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
二、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潍坊昊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