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锦亿和钢结构有限公司

潍坊锦亿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金宝旅游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2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锦亿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艄翁村以北、潍胶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赵洪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娥,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生,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潍坊金宝旅游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支路以西汉江西一街以北奎文(滨海)特色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戴明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锦亿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金宝旅游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9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金宝旅游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5149.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潍坊金宝旅游装备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伟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