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2财保181号
申请人:潍坊锦亿和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575493897X,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艄翁庙村以北、潍胶路以南。
法定代理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娥,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潍坊金宝旅游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4937453846,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支路以西汉江西一街以北奎文(滨海)特色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戴明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潍坊锦亿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金宝旅游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锦亿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金宝旅游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锦亿和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