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5民特19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
申请人:高密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密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高密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4日经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2018)鲁0785诉前调2130号人民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申请人***、高密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主张因肋骨受伤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104775.93元,由申请人***赔偿42000元,于2019年1月28日前偿付5000元,自2019年4月始至2020年2月止每月2日前偿付3000元,余款4000元于2020年3月2日前付清;其他损失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
二、违约责任:若申请人***有一笔逾期付款,申请人***则可就全部赔偿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承担利息(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申请人高密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本次纠纷调解终结,双方不得以该纠纷再起任何争执。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高密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于2019年1月24日经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18)鲁0785诉前调2130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