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3555号之一
原告: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路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08464811。
法定代表人:王德。
委托代理人:王运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广林,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268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34404961A。
法定代表人:张先福。
被告:山东实力和信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北东次干道以东东方世纪城9号商住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3528519B。
法定代表人:高志龙。
原告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实力和信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崇置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4417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4417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仁帅
书 记 员 刘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