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91民初1101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4楼406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先福,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赛凤,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南段路东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31734489X。
法定代表人:臧伟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能公司”)与被告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赛凤、张建,被告卓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沃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卓信公司支付沃能公司欠付设备款19364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欠付设备款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以17469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日止,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质保金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以189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日止,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卓信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和9月,沃能公司和卓信公司分别签订《潍坊卓信E.H.0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和《潍坊卓信E.H.0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补充合同》,约定沃能公司负责卓信公司污水站工艺技术方案编制、土建施工图的二次完善、污水站内设备、管道、阀门、配电及自控系统的采购、安装、设备调试及人员培训等。付款方式为:主要设备及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额的60%,全部安装完毕,试运行合格验收完成支付至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2年后无息一次性支付。沃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现设备已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成,但卓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尚有193648元设备款未支付,沃能公司告多次催要货款,卓信公司均已各种理由拒绝。无奈,沃能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卓信公司辩称,2017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合同工期15工作日,2017年6月15日前完工。第五条付款方式“主要设备及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金额60%,全部安装完毕,试运行合格验收完成支付至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2年后无息一次性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至合同总金额的60%,即185472元,剩余合同款项,由于沃能公司违约至今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安装完毕,试运行合格验收完成,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卓信公司不需要向沃能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2017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补充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条合同工期15工作日,2017年9月15日前完工。第五条付款方式“控制系统全部安装完毕,试运行合格验收完成与原合同一并支付至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满无质量问题,2年后无息一次性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沃能公司违约至今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安装完毕,试运行合格验收完成,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卓信公司不需要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卓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是沃能公司施工的工程至今没有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沃能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卓信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基于以上原因,卓信公司不需要向沃能公司支付涉案相应款项。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沃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卓信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沃能公司履行《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补充合同同》中约定设备的安装调试义务,直至验收合格;2、沃能公司向卓信公司支付违约金37912元:3、沃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1日、8月31日,卓信公司与沃能公司签订《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补充合同同》各一份。合同约定沃能公司为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提供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期限为15个工作日,二份合同总价款379120元。合同签订后,沃能公司至今没有将二份合同中约定设备安装完毕,无法进行验收。至今已近已经三年多,沃能公司的行为给卓信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保护卓信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提出反诉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沃能公司针对卓信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一、我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进行调试并配合验收。二、我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支付卓信公司违约金。沃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安装完成并交付,且已进行过初步调试,证明沃能公司已履行了交付的义务的,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沃能公司与卓信公司签订《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沃能公司负责卓信公司污水站工艺技术方案编制、土建施工图的二次完善、污水站内设备、管道、阀门、配电及自控系统的采购、安装、设备调试及人员培训等。第四条约定合同价款为309120元;第五条付款方式约定1、主要设备及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付至合同金额的60%,全部安装完毕,调试运行合格验收完成支付至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沃能公司应按卓信的通知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通知的方式不限于电话、微信、邮件等,地址以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2年后无息一次性付清;第十一条验收约定沃能公司施工完成后三十日内,乙方负责项目最终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第十四条,乙方迟延交工,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等。
2017年9月,沃能公司与卓信公司签订《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补充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金额为70000元;第五条付款方式1、控制系统全部安装完毕,试运行合格验收完成与原合同一并支付至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沃能公司应按卓信的通知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通知的方式不限于电话、微信、邮件等,地址以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2年后无息一次性付清;第十一条验收约定沃能公司施工完成后三十日内,乙方负责项目最终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第十四条,乙方迟延交工,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安装完毕,履行了设备的交付义务。2017年10月10日,被告卓信公司向原告沃能公司付款185470元。原告主张,2017年6月的合同货款已支付至60%;2017年9月的补充合同,货款未支付。尚欠货款:309120元*40%+70000元=193648元,即被告应当支付的货款数额。
(一)、关于案涉工程是否调试验收的问题。
原告沃能公司提交:案涉项目的图片一宗,证明案涉项目已经施工完成并进行了初步调试,同时主张卓信公司恶意拖延验收。卓信公司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并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达到了试运行安装调试合格,以及已经对系统进行了试运行,上述照片仅能证明设备现状。被告卓信公司反诉沃能公司,要求沃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进行调试并配合验收,沃能公司也在答辩中同意进行配合验收。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
原告沃能公司主张,卓信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剩余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沃能公司辩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付款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卓信公司反诉,主张案涉项目没有安装完毕并验收,沃能公司应向卓信公司按合同价款的10%向其支付违约金即37912元,沃能公司辩称,案涉项目已经安装完毕,不存在拖延交工情况,已经试运行,未验收系卓信公司拖延验收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沃能公司与卓信公司签订的《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和《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补充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一)、关于本诉部分,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试运行合格验收完成支付至总价款的95%,同时约定,施工完成后30日内,沃能公司负责项目最终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本案中,沃能公司主张的剩余款项应当在试运行验收完毕后支付,沃能公司亦在庭审答辩中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进行调试并配合验收,故本院确认案涉项目双方并未组织验收,相关款项应在双方验收完成后支付至总价款的95%。即,本院认定,在试运行验收合格后,由被告卓信公司支付原告欠款:309120元*35%+70000*95%=174692元。剩余5%质保金在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2年后支付。鉴于双方一直未调试验收合格,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反诉部分,卓信公司反诉,要求沃能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试运行验收合格,沃能公司虽然辩称是卓信公司恶意拖延验收,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佐证,同时沃能公司亦同意配合进行验收,故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履行调试、验收合格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反诉原告主张由反诉被告支付因延迟交工导致的滞纳金37912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被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潍坊卓信EHO国际社区中水雨水处理系统补充合同同》中约定的设备调试义务,直至验收合格(具体验收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同时反诉原告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予以配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在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十日内,由被告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74692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173元,由原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94元,被告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9元。诉讼保全费1488元,由被告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鹏
人民陪审员 范肇伟
人民陪审员 于树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