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703民初2453号
原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4楼4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34404961A。
法定代表人:张先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赛凤,山东康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云顶灯饰城D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9988453R。
法定代表人:胡胜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
原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设备款121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欠付设备款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以10125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货款付清日止,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质保金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以20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货款付清日止,以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加工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WNHB-150型号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一套,总金额为405000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设备款12万元,设备运至甲方项目所在地付至合同款的7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付至合同款的95%,余款5%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如出现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赔偿。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设备已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成,但被告尚欠121500元设备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数额不同意,设备没有安装完毕,不能正常使用。多次要求维修但原告并未去维修,还把配件发走,没有寄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平顶山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不含税),定于当庭付清;(付款人:张建生,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市新新街支行,账号:6222××××0529;收款人:张先福,开户行:潍坊农商银行经济区支行,账号:6215××××1223)
二、原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12月16日前交付被告平顶山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WNHB-150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配套风机一个;
三、原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关于涉案合同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财产保全费1330元,由原告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董海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辛立强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