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沃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4楼4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南段路东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9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卓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