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

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民初434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峰。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延安。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鲁0785财保3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现双方已达成调解,被申请人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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