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8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财保346号
申请人: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