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1252号
原告:高密聚信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高密聚信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高密聚信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密聚信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高密聚信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高密聚信电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