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民初5296号
原告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夷安大道(北)**,组织机构代码:9137078567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9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原告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市天一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