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4执2794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东段山水文苑商铺9号-16、17、18。组织机构代码:75086038-4。
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朐山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69443738-1。
法定代表人何举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潍坊东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寨镇卧龙路口北侧200米。组织机构代码:57662219-5。
法定代表人衣同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衣同岳,男,1966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泰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东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60964830G。
法定代表人谭乐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学成,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黄廷舰,男,1966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李燕燕,女,1968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6808××××,住临朐县。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潍坊东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衣同岳、临朐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刘学成、黄廷舰、李燕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均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8日、2021年03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3、2021年04月02日本院以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情况。
4、2020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线索举证报告书中,未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收入、住所等执行线索。
5、2021年04月06日本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潍坊东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衣同岳、临朐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刘学成、黄廷舰、李燕燕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1年5月1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马云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执行员  高玉真
书记员  张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