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724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陈光玲,女,196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衣同岳,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潍坊东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衣同岳,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朐奇石市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衣同岳,主任。
被执行人:临朐县城关街道东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衣同岳,主任。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2017)鲁0724民初2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履行完成。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临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