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东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卧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724执10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倪然,男,汉族,1991年8月11日出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卧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王梨花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25日出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潍坊东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卧龙路口北侧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欧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3月5日出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马荣婷,女,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临朐县。
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临朐县朐山路6095号45幢1单元202室(房产证号:临朐房权证临朐县字第**房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不动产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浩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