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5执保600号
申请人: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文登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9782959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65928766Q。
法定代表人:宗立潭,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泰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泰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7759.5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7759.5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