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泰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2609号
原告: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97829590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泰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65928766Q。
法定代表人:宗立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山东泰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7759.5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山东泰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7759.5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