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申港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2民初132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辉,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市申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72号附0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申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