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留吕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8143号
申请人:周永艺,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陈锡亮,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男,194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寿光市留吕建筑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留吕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540A。
法定代表人:陈洪俭。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永艺诉被申请人陈锡亮、***、寿光市留吕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锡亮、***、寿光市留吕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2元,由周永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慧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杉杉